申领条件:
申请人在申办地暂住登记已满半年
办理材料:
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领的提供以下材料:
1.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或复印件)。
1.2就业证明,提供以下任一材料即可:
①使用“工商营业执照”申请时,申请人须系“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的法定代表人。
②使用“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申请时,须经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③“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包含社保、税收缴纳凭证。
备注:本条中若群众申报的居住地址与登记的工商营业执照地址、劳动合同地址一致,群众无需另外提供居住证明材料,由社区民警核实居住情况后签字,盖派出所公章。若群众申报的居住地址与登记的工商营业执照地址、劳动合同地址不一致,则需按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的条件进行申领。
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领的提供以下材料:
2.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或复印件)。
2.2居住证明,提供以下任一材料即可:
①申请人居住自有住房的,提供:
《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网签备案合同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②申请人租住房屋的,提供:
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网签备案合同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③申请人借住亲友房产的,提供:
《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网签备案合同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医学出生证明、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等能够证明存在监护、亲属关系的证明,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还可以由亲友出具注明借住起始日期的证明(见《借住关系证明》范本或《租房借住关系证明》范本)。
双方居民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④申请人居住在宅基地房屋、无法出具相关房屋产权证件的,提供:
宅基地房屋上的《居民户口簿》首页和户主页复印件。
⑤申请人居住在单位或学校集体宿舍的,提供:
加盖单位公章并载明已居住时间的居住证明(见《单位居住证明》范本)。
⑥申请人居住在安置房、集资房、还建房等房屋、无法出具相关房屋产权证件的,提供:
村委会、社区、社区民警出具的证明(见《无房产证证明》范本)。
备注:本条中《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和购房、备案、租赁合同,上传资料可只需提供首页上有姓名、房屋地址及最后签名盖章页共2-3页即可。
以连续就读为由申领的提供以下材料:
3.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或复印件)。
3.2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加盖学校公章)原件或者复印件。
备注:本条中若申报的居住地址是学校集体宿舍地址,申请人无需另外提供居住证明材料,由社区民警核实后签字,盖派出所公章。若申报的居住地址与学校集体宿舍地址不一致,则需按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的条件进行申领。
代为办理的提供以下材料:
①代办条件。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无法来现场受理、由其监护人或近亲属代为申领的,应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医学出生证明、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等能够证明存在监护、亲属关系的证明。代为残疾人办理居住证的,还需提供委托人残疾证。
②所需材料。按照居住证和暂住登记凭证办证条件的所需材料进行申领。
办理程序:
1. 前往办理地点提交申请材料。
2. 工作人员审核材料是否齐全。
3. 填写居住证申请表格。
4. 缴费并领取受理回执。
5. 按照通知时间领取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