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介绍了岳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包括公积金使用等内容,具体详见正文。
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使用
一、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相关提取业务。
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销户提取,自销户之日起满一年后方能再次申请灵活就业人员缴存。
三、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符合《岳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其他贷款政策的规定,同时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贷款最大额度按近6个月正常缴存额(不含超过缴存上限的汇缴额和补缴额)的30倍计算。
(二)贷款的还款采用“缴随贷定,以缴抵贷”低负担模式。即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当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立即用于偿还当月的贷款还款,无须另筹资金。
(三)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限双方均为灵活就业人员)合计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不得低于贷款月还款额的6倍;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不得低于贷款的月还款额。
(四)如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限双方均为灵活就业人员)出现停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1、出现停缴、少缴的首月,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受托律所等)进行电话提示,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应及时进行补缴;如未全额补缴成功,管理中心有权从其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扣收当月应还款。
2、出现停缴、少缴的次月,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受托律所等)进行电话提示后仍未全额补缴成功的,管理中心可暂停从其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扣收应还款,并有权通过司法途径提前收回全部借款。
四、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其中一方为单位在职职工,应以在职职工为主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其贷款最大额度按双方可贷最大额度相加计算。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灵活就业人员须继续按相关约定和规定履行缴存义务。
六、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虚假资料,套取或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将相关人员纳入公积金失信黑名单,依法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将个人弄虚作假行为上报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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